为保障咸阳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工作正常运行,确保调解过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特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调解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公平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平、公正的进行调解;
(三)保密原则。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外,应对调解过程、调解内容、调解结果进行保密;
(四)和解原则。双方自愿和解,只进行调解不作出结论,没有处罚及强制作用。
二、受理范围
当事人因购买、使用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与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调解,但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是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的消费者;
(二)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且纠纷双方均同意调解;
(三)当事人未就此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调解委员会认定的为完成调解工作所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调解规则选定或者接受调解员,要求有关调解员回避;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六)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调解委员会的其他纪律要求。
六、调解员可以要求违反调解纪律的人员退出调解室。
七、咸阳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